Day54——劳动合同法_产品中心_江南app体育官网登录入口_江南app平台下载官网

产品中心

Day54——劳动合同法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13 17:57:23

  

Day54——劳动合同法

  每天推送内容的电子版会在微信群里上传,需要PDF版本的学员可以去群里下载。

  为了不错过每天推送内容,请大家务必将两个公号,要不然容易被淹没在信息流中。

  (1)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不能再履行原合同,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有过错,如严重违规违法,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该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企业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2)企业支付了经济赔偿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二者不同时适用。

  2022年2月,李某入职超凡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到6月30日止,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均为5000元。2022年5月1日,李某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超凡公司安排李某不上夜班且不涉及重体力工作的岗位,但李某仍不能胜任。2022年6月1日,超凡公司将李某辞退。2022年8月,因为业务量激增,超凡公司想重新聘用李某,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企业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劳动者离职后返回工作岗位,虽然即将建立一段新的劳动关系,但这段劳动关系有其特殊之处,即企业和劳动者对对方都已经有较为直接而深入的了解,已经不需要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时间上的缓冲和磨合,作为满足双方考察需求的试用期,实无再次约定的必要。“同一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022年5月1日,李某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超凡公司安排李某不上夜班且不涉及重体力工作的岗位,但李某仍不能胜任。2022年6月1日,超凡公司将李某辞退”→(1)

  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超凡公司安排调岗后李某仍不能胜任,超凡公司有权因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超凡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向李某说明理由。“2022年8月,因为业务量激增,超凡公司想重新聘用李某,并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劳动者与同一企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凡公司重新录用李某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A项,本案中,李某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并没提示超凡公司在预告解除的程序中有违法的行为,不可认定程序违反法律,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A、C项错误。B项,企业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6月1日,李某仍处于试用期内,超凡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说明理由,B项正确。D项,试用期是为了劳资双方在开启持续且稳定的合作之前双向考察,双向选择之需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凡公司已与李某约定过试用期,且超凡公司既然决定第二次录用,且李某也愿意再回来,说明这是双向奔赴的选择,不应再约定试用期,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

Copyright © 1998-2018 江南体育网 京ICP备11012394号